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3號聲請人 陳麗玲 訴訟代理人 李芝娟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市住院病患家事服務職業工會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台北市住院病患家事服務職業工會最新經主管機關備查之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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