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16號上訴人 連素珍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 律師(法扶律師)被上訴人 彭玉容
林維新 訴訟代理人 黃采薇 律師(法扶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
邱敏 律師訴訟參加人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訴訟代理人林政雄律師
邱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花蓮簡易庭111年度花簡字第2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又本件上訴人業於民國113年1月3日提出上訴理由㈣狀陳明上訴聲明,並將繕本逕送被上訴人,有上開書狀附卷可佐(本院卷307頁)。若就上開書狀有何意見,請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到院,以利本件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書記官莊鈞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