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798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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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9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7988號債權人滙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代理人 李亞文 債務人 蘇宗賢 債務人 宋秀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度 司促 字第 17988 號其他文書(99.11.11)【本件裁判書】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 彰簡 字第 90 號(100.04.25)[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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