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誣告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聲明不服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四七號聲明人 蔡政璜 上列聲明人因誣告罪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三月十六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0五年度台抗字第一八八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因誣告罪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徐昌錦法官蔡國卿法官胡文傑法官王復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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