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3號聲請人 陳昌裕 上列聲請人因金博富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0年12月8日起展期至民國111年6月7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金博富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核定,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查詢本院110年度司聲字第914號延展清算完結裁定,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本件准予展期至民國111年6月7日止完結清算。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