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58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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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75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75813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陳政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本院向勞工保險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郵局存款及保單等資料,俾便對債務人予以執行,顯見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因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土城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乃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克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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