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3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7號附民原告竑領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怡臻 送達代收人 管碧霞 附民被告 王志賢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總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審交易字第3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追加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為同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故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人,以因刑事犯罪而直接受損害之人為限。
二、經查,原告並非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即108年度偵字第9323號)所列之被害人,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馮浩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