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六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筱筑
一、聲請人應補繳程序費用壹仟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貳仟柒佰貳拾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計算)。
三、釋明聲請人自原任職公司娃娃城股份有限公司離職時是否領有遣散費?如有,應說明領取之總額及該筆資金的用途及流向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說明聲請人現今是否有工作,若有,應提出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另應說明聲請人於失業期間是否領有失業津貼或其他補助?
五、釋明聲請人係自何時開始幫忙父親分攤繳納房貸?並提出每月分攤繳納房貸六仟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釋明聲請人係自何時起於法國巴黎人壽投保?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提出受扶養親屬(即聲請人之父母 許枝萬 、 許羅金足 )依法應共同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八、受扶養親屬(即聲請人之父母許枝萬、許羅金足)是否有領取老年津貼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九、釋明受扶養親屬(即聲請人之父母許枝萬、許羅金足)是否有工作能力?
十、詳細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