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608號原告甲○○被告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被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9,768元【計算式:第二次序分配金額43,661元+第四次序分配金額1,369,339元+第八次序分配金額3,000元+第九次序分配金額82,768元+第十次分配金額1,000元=1,499,7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