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59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 律師被告丁○○
乙○○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乙○○、丙○○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