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金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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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原金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金訴緝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子傑指定辯護人黃昌平義務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其中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部分,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就此部分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書記官蔡嘉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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