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6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6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64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黃益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叁萬玖仟壹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益章於民國92年01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1月03日起至民國96年01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26日止累計676,129元正未給付,其中228,227元為本金;447,90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益章於民國93年09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26日止累計962,986元正未給付,(其中253,326元為本金,709,66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通信貸款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764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益章│自民國109年3月│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228227元││27日││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黃益章│自民國109年3月│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53326元││27日││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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