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8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851號債權人彰化縣社頭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翁秋寶 債務人 蕭賴杏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本金部份按農業金庫銀行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計息,利息部份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本金部份按農業金庫銀行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二成計息,利息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二成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