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94號上訴人 沈欣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信宏 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994號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捌拾伍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