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6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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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9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9607號債權人 朱玉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玉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票號0000000之金額為103,000元,誤載為133,000元)。
二、請釋明何以請求2,003,000元?如有誤,請更正之(據支票影本所示,金額總計為1,503,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