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31號原告 李雅如 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宏祥 、 王育琴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何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