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稅簡字第7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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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稅簡字第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稅簡字第76號原告翔賀通運有限公司代表人 高惠如 被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代表人 張世棟 上列當事人間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3年第11300696號處分書、財政部113年9月12日台財法字第11313935130號訴願決定書(案號:第11300643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第100條第1項規定:「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是提起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經定期間命繳納仍未納者,法院應駁回其訴。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11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本院卷第61頁),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3日送達原告(本院卷第65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及繳費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可稽(本院卷第81至87頁),依上開說明,本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法官劉家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且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書記官張育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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