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為訴訟參加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212號聲請人連振逢上列聲請人因中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竣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為訴訟參加,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275、27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7年度台聲字第311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4月16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而聲請人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乃於本院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高金枝法官陳駿璧法官李媛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