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9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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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9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96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其俊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7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趙其俊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貳玖伍公克(含無可析離之包裝袋貳個)及吸食器壹組(與其上所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事實欄倒數第4行補充更正為「為警至上址臨檢,在有偵查犯罪之公務員發覺其施用毒品犯行前,主動自行交付之安非他命2包(共計淨重0.0345公克)及吸食器1組,並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自首並接受裁判。復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對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減輕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後,猶未能記取教訓,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然忽視法律禁令,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淨重0.0345公克,驗餘淨重0.0295公克)及吸食器壹組(與其上所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有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至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爰連同該包裝袋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王聖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仕杰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777號被告趙其俊男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
號居新北市○○區○○○路00號3樓之
326號房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趙其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2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年3月31日2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3樓之326號房,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再燃燒該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23時10分許,為警至上址臨檢,扣得趙其俊自行交付之安非他命2包(共計淨重0.0345公克)及吸食器1組,復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趙其俊之自白。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C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及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各1份。
(三)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
(四)扣案之安非他命2包及吸食器1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施用毒品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之安非他命2包及以乙醇溶液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1組,均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檢察官王聖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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