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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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8號上訴人 黃振興 被上訴人 施武良 即新福來機器廠
江振豊 即正泰五金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0月1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21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可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