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4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3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紀德尚
住○○市○區○○里○○○路00巷00弄0號(現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9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紀德 尚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德尚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又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在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乃係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有悖於公平正義,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詳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105年度台抗字第71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
號1至4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其中編號2、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外,編號1、4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如附表所示各編號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按(詳本院卷第11頁、第13頁至第41頁、第81頁至第113頁),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且本院係最後之事實審,核與法令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本院曾將聲請人前揭聲請書及附表影本函請受刑人於文到5日
內表示意見,然受刑人於110年11月29日收受後迄110年12月13日均未具狀表示意見,亦有本院110年11月23日院彥刑火110聲4379字第1100004814號函、法務部○○○○○○○110年12月6日竹監總決字第11006270320號函覆、受刑人本院送達證書、本院110年12月13日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存卷可佐(詳本院卷第115頁、第119頁至第125頁),經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分別係竊盜、加重竊盜等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情節等尚屬類似,而均為財產犯罪,行為態樣大致相同或類似,犯罪時間亦部分尚屬密接,並斟酌本件之犯罪次數,且被害之人數,及其犯罪所生危害;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諸罪所反映人格特質之差異,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多屬相同之(加重)竊盜罪,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以及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之效應,而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許文章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竊盜罪加重竊盜罪加重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3月9日上午8時20分前某時許109年5月24日凌晨2時51分許108年12月25日凌晨3時許108年12月24日晚間22時許起迄同年月25日凌晨3時許間之某日時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台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829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377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10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1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本院本院案號109年度簡上字第427號109年度易字第2261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652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652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10日110年3月12日110年3月16日110年3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本院本院案號109年度簡上字第427號109年度易字第2261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652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652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10日110年4月8日110年3月16日110年3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是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833號(尚未執行)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136號(羈押70日,尚未執行)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94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