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82號上訴人 林賜玉
王筱惠 被上訴人宏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徐光宏 被上訴人 徐道生
梁剴翔 徐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