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4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4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玲琪 即 陳松林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松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4,632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新臺幣4,032元為基準,按日以週年利率百分之20之2成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