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許倩華 被告 鍾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5年11月21日,以本院105年度補字第108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30元,而前開裁定業於105年11月25日合法送達,惟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秋錦
法官宋國鎮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