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194號原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本源 訴訟代理人 潘聖元 被告 黃維林
徐國安 傅建森 賴德興 宏恩醫療財團法人醫院宏恩綜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朱志純 被告中心診所醫療財團法人中心綜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劭克勇 被告怡仁綜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張信雄 上列被告黃維林等人因詐欺案件(本院99年度易字第498號),經原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黃維林、徐國安、傅建森、賴德興及宏恩醫療財團法人醫院宏恩綜合醫院、中心診所醫療財團法人中心綜合醫院、怡仁綜合醫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淑華
法官林宜靜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