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小字第23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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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338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吳念芷

被告 楊沛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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