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47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楊曉惠法官李慧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47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楊曉惠法官李慧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