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33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33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29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一行:「於警詢中」後增列「及檢察官偵查中」;並增列:「現場圖1份、查獲照片4張」為證據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5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