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51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松耿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松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松耿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112年6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7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其於112年6月7日入監執行後,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7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有該署113年7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50971號函暨檢附之該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在卷可憑,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