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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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聲請人 鍾焜卉 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聲請人應詳加說明每月從事燈泡包裝家庭代工之工作天數?可領取之薪資為何?並應提出「收入切結書」。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前揭資料及證明,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