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裁定收買股份價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3號聲請人台灣美光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BurtonLeonNicoson訴訟代理人 蔡惠娟 律師
李宛珍 律師 黃渝清 律師相對人 劉梅英 代理人 陳松興 相對人 張淑純
蘇進隆 陳慶烈 楊爵華 楊濟華 楊璧華 兼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楊榮 上四人共同代理人 楊淑如 相對人 陳莉玲
吳尚修 曾韻蒔 曾楊滿珠 陳政廷 方敏剛 陳世杰 楊沛殷 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之3 莊中雄 廖芳松 廖玉詩 蔡明輝 蔡孟恬 陳源財 黃文彰 邱昭瑜 賴素慎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邱明洲 相對人 邱國智
陳武雄 陳胤勳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陳武雄
葉秀娟 相對人 陳昱涵
陳胤廷 陳世郁 余慧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 曹楊滿珠 」之記載,應更正為「曾楊滿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