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83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張弘力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奕云
賴荷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陳奕云、賴荷梵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
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透支,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8年12月1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陳奕云於108年12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0元
,其中新臺幣10,000,000元在聲請人核發之存款帳號中循環動支借款,融資期間自民國108年12月26日至民國109年12月25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分別自民國110年2月26日、民國111年3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9,971,10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個人房屋貸款契約書乙份、電腦主檔資料及繳款明細二份、催告書二紙、掛號郵件影本、中華郵政網路投遞查詢證明二紙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西屯區惠民1063584.78200000分之806所有權人陳奕云、賴荷梵權利範圍各為200000分之403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3276臺中市○○區○○段000地號39層、鋼骨鋼筋混凝土造、集合住宅十六層130.95合計130.95陽台13.31雨遮13.39全部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6樓之3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24774.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10(含停車位編號16、17、147號)所有權人陳奕云、賴荷梵權利範圍各為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