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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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簡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90號原告 蘇美君 被告 潛偉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審訴字第444號偽造文書案件(嗣經本院裁定改以102年度審簡字第1682號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呂政燁法官陳諾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宜婷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