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救字第1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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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救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救字第12號聲請人 鄭欽仁 相對人法務部代表人 羅瑩雪 (部長)上列當事人間假釋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
101條、第10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言(最高法院43年臺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名下無財產,不但毫無積蓄,亦且告貸無門,家境之窘迫誠非筆墨所能形容,實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央人作保又苦無殷實之交,前曾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下稱臺東地院)及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先後經臺東地院
100年度東簡救字第3號裁定及本院102年度救字第7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足證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規定提起本件聲請。
三、經查,聲請人目前仍因案在臺灣綠島監獄執行中,聲請人前向臺東地院及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分別經臺東地院100年度東簡救字第3號裁定及本院102年度救字第7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有裁定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第8頁)。本院為求審慎,復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聲請人並無所得資料及財產資料(見本院卷第11頁),是以,聲請人就本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另經本院調取聲請人所提假釋之行政訴訟案卷(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50號)核閱,聲請人亦非顯無勝訴之望,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楊得君法官洪慕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又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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