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1397號債權人台北九龍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治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秦玉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利息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1397號債權人台北九龍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治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秦玉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利息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