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0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喻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003號、110年度執字第99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喻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喻程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復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又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明揭此旨。另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再以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張喻程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詳如附表所示),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
1份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8至14、16至18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7、15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即有所據;此外,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
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罪加計之總和(有期徒刑13年7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編號1至17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
4年6月與編號18加計後之總和(有期徒刑5年1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考量受刑人就附表所犯各罪罪名、罪質與保護之法益部分相同,犯行模式亦類似,揆諸前開法律見解,倘就其刑度予以實質累加尚與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不符,茲審酌上情,兼衡被告所犯各罪之法律之目的、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揆諸前開說明意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15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附表編號1至6、8至14、16至18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彭國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宇萱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附表:受刑人張喻程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8年8月16日│108年8月8日│108年7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9638號│第29638號│第2418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易字第3453號│108年度易字第3453號│108年度易字第328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1月27日│108年11月27日│108年12月1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易字第3453號│108年度易字第3453號│108年度易字第3286號││判決││││││├────┼──────────┼──────────┼──────────┤││判決│108年12月20日│108年12月20日│109年1月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157號│第2157號│第1283號││├──────────┴──────────┴──────────┤││編號1至17經臺中地院109年度聲字第9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臺中地檢110執更字第1657號【臺中監獄110.3.1~114.7.1】│└────────┴────────────────────────────────┘┌────────┬──────────┬──────────┬──────────┐│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年8月9日│108年9月22日│108年7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30747號│第30747號│字第320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易字第3774號│108年度易字第3774號│108年度訴字第245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2月30日│108年12月30日│108年12月3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易字第3774號│108年度易字第3774號│108年度訴字第2456號││判決││││││├────┼──────────┼──────────┼──────────┤││判決│109年2月25日│109年2月25日│108年12月3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罪││││├────────┼──────────┼──────────┼──────────┤│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344號│第3344號│第3399號││├──────────┴──────────┴──────────┤││編號1至17經臺中地院109年度聲字第9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臺中地檢110執更字第1657號【臺中監獄110.3.1~114.7.1】│└────────┴────────────────────────────────┘┌────────┬──────────┬──────────┬──────────┐│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8年7月31日│108年10月19日│108年8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3209號│字第4169號│第3301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456號│108年度訴字第3013號│108年度易字第398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2月31日│109年2月7日│109年2月2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456號│108年度訴字第3013號│108年度易字第3985號││判決││││││├────┼──────────┼──────────┼──────────┤││判決│108年12月31日│109年2月19日│109年3月3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罪││││├────────┼──────────┼──────────┼──────────┤│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400號│第3967號│第5369號││├──────────┴──────────┴──────────┤││編號1至17經臺中地院109年度聲字第9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臺中地檢110執更字第1657號【臺中監獄110.3.1~114.7.1】│└────────┴────────────────────────────────┘┌────────┬──────────┬──────────┬──────────┐│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8年9月25日│108年8月28日│108年9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33017號│第35367號│字第363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易字第3985號│109年度易字第153號│108年度訴字第272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2月20日│109年2月27日│109年1月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易字第3985號│109年度易字第153號│108年度訴字第2728號││判決││││││├────┼──────────┼──────────┼──────────┤││判決│109年3月31日│109年3月31日│109年2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罪││││├────────┼──────────┼──────────┼──────────┤│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369號│第5431號│第5707號││├──────────┴──────────┴──────────┤││編號1至17經臺中地院109年度聲字第9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臺中地檢110執更字第1657號【臺中監獄110.3.1~114.7.1】│└────────┴────────────────────────────────┘┌────────┬──────────┬──────────┬──────────┐│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2次)│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8年10月16日│108年7月25日、108│108年7月26日││││年9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4156號│第34156號│第2785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易字第58號│109年度易字第58號│108度易字第356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2月24日│109年2月24日│109年2月25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易字第58號│109年度易字第58號│108年度易字第3561號││判決││││││├────┼──────────┼──────────┼──────────┤││判決│109年3月31日│109年3月31日│109年4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罪││││├────────┼──────────┼──────────┼──────────┤│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798號│第5798號│第6905號││├──────────┴──────────┴──────────┤││編號1至17經臺中地院109年度聲字第9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臺中地檢110執更字第1657號【臺中監獄110.3.1~114.7.1】│└────────┴────────────────────────────────┘┌────────┬──────────┬──────────┬──────────┐│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8年9月16日│108年8月4日│108年10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517號│第1517號│第580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易字第391號│109年度易字第391號│109年度訴字第91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4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易字第391號│109年度易字第391號│109年度訴字第912號││判決││││││├────┼──────────┼──────────┼──────────┤││判決│109年5月5日│109年5月5日│110年4月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罪││││├────────┼──────────┼──────────┼──────────┤│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031號│第7031號│第9917號【臺中監獄│││││114.7.2~115.2.1】││├──────────┴──────────┤│││編號1至17經臺中地院109年度聲字第9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臺中地檢110執更字第││││1657號【臺中監獄110.3.1~1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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