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協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九九九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林尚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忠興 等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九八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李文賢法官鍾任賜法官陳駿璧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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