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交簡字第1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2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文風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102年7月1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日期欄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日期欄內關於中華民國10年7月16日之記載係屬誤寫,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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