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92號原告 陳阿鎮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李基華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5,604元(即原告聲明不得列入分配之分配表次序5執行費8,640元+次序7第一順位抵押權1,080,000元+次序9普通債權96,964元=1,185,6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書記官廖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