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2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2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簡瑞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陸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捌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一二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肆佰柒拾柒元之遲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