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二號
原告乙○○
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四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宏哲
法官胡堅勤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河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