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四四號
自訴人乙○○自訴代理人甲○○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張毓庭
吳展旭 謝守賢 右列被告誣告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漢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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