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37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該裁定於111年7月22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已於111年8月1日生合法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本院公示送達公告附卷可稽。因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書記官許怡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