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2號原告 李森文 訴訟代理人 陳淑香 律師被告 李和男
李忠義 訴訟代理人 李美收
李麗萍 被告 李火林
李新出 李古切 訴訟代理人 李政枝 被告 李武雄
李銀松 廖文莊 廖旗霖 即 廖文旗 李火炎 李日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忠進 住雲林縣二崙鄉○○村0○00號
廖柏昇 訴訟代理人 李秀鑾 被告 李宗寶
李銀龍 被告 廖明國 被告 廖文村 受告知訴訟人 李日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