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算之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麗文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彦 代理人 許至翔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壯吉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関口富春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有之清算財團之財產以如附件所示之方式處分。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林麗文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自102年11月15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
2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又債務人裁定開始清算時,陳報尚有屬於清算財產之郵局存款餘額新臺幣(下同)588元、彰化銀行存款餘額212元、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2筆、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2筆、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保單1筆,此外別無其他財產,有債務人所提清算財團財產範圍狀、郵局及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月7日國壽字第000000000號函、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月8日民事陳報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月6日壽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66至71頁、77頁、85至86頁、101頁、131頁)。其中關於國泰人壽保單部分,經本院通知該保險公司終止契約後,已將2筆保單解約金計10,527元檢送本院(見本院卷第155至156頁);而郵政壽險保單部分,經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覆略以:案關壽險契約業於103年1月28日由滿期受益人領取滿期保險金27,677元,契約消滅,無保險給付債權可供執行等語(見本院卷第150頁);另關於新光人壽保單部分,經該保險公司陳報略以:債務人於本公司保險之保單為終身醫療健康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終身還本保險(保單號碼:
0000000000)各1筆,要保人分別為 高瑋傑 、 李侑財 ,被保險人皆為債務人,截至102年12月30日之預估解約金分別為1,321元、18,576元,解約金受領人為要保人等語(見本院卷第85頁、151頁);復據債務人到院陳稱略以:關於郵局、彰化銀行之存款588元、212元、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1,
321元之部分,可以提出等值現金予法院分配,而郵局保單滿期金27,677元、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18,576元之部分,因為金額比較大,且郵局滿期金已在103年1月由受益人即其先生領回,作為生活費用支出已無賸餘,另新光人壽保單之要保人為其先生,無法解除保險契約,故其沒有辦法再負擔等值金額,提出供清算財產分配等語(見本院103年11月21日執行筆錄),嗣並於同日提出等值現款2,121元【計算式:588+212+1,321=2,121】供本件分配以代處分;準此,債務人僅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又本院已於103年
3月21日以雲院通102司執消債清庚消字第4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僅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債務人名下保單應解約變價或提出等值現金分配,另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表示願比照最大債權銀行意見辦理,爰審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處分方式已提供債權人表示意見之機會,及為減省債權人與債務人時間、勞力、費用之支出,依據首揭規定,以不召集債權人會議為宜,並裁定清算財產之處分方法以代債權人會議之決議。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
┌───┬─────────┬────┬──────┐│項次│清算財產│價值│處分方法│├───┼─────────┼────┼──────┤│一│中華郵政古坑東和郵│588元│製作分配表分│││局之存款││配予債權人│├───┼─────────┼────┼──────┤│二│彰化商業銀行北港分│212元│同上│││行之存款│││├───┼─────────┼────┼──────┤│三│新光人壽之保單解約│1,321元│同上│││金(保單號碼:│││││0000000000)│││├───┼─────────┼────┼──────┤│四│國泰人壽之保單解約│10,527元│同上│││金(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