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勞簡字第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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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雄勞簡字第43號
原   告 戊○○
被   告 億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甲○○原名 李明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勞簡字第43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上午9時4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
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高雄
縣分局函、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國稅局核定通知書等件
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原告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查明屬實,並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苓雅稽徵所函1份
在卷足憑,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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