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調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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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小調字第1113號
聲 請 人 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重小調字第1113號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
3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營業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
○段○號5樓,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相對人營業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