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救字第11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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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救字第1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救字第115號聲請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本院111年度救字第4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11年度救再字第48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再審,應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是聲請人未表明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者,其所提再審之聲請程序不備,自不合法,其再審之聲請即顯無勝訴之望,則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但書規定意旨,自無准許訴訟救助之必要,應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救字第49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11年度救再字第48號),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查,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僅泛稱原確定裁定理由不備、應調查未調查,當然違背法令云云,並未指明原確定裁定究竟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各款或第2項之具體情事,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且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即應裁定駁回,足見本案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結論:聲請無理由。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彥君
法官黃堯讚法官林韋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書記官鄭郁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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