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柯瑞嫺 (原名 柯淑珍 )代理人 吳榮翔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蕭竣升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自106年10月起迄今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其具體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二、請釋明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何?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三、請提出聲請人所述名下有一輛西元2003年出廠汽車已報廢之資料。
四、請提出自106年10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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