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54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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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5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54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林鈺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玖萬壹仟參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1月27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於101年1月2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6個月以上者,其逾期6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6月16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859,072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相對人於94年1月27日向聲請人訂立車輛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300,000元,約定於99年1月2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6個月以上者,其逾期6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6月26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32,306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854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鈺城即林│自民國95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9.99%│││859072│ 三崎 │月17日起│││││元│││││├──┼───┼─────┼──────┼──────┼───────┤│002│新臺幣│林鈺城即林│自民國95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12%│││232306│三崎│月27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鈺城即林│自民國95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59072│三崎│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林鈺城即林│自民國95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32306│三崎│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